◎系全国首部规范专题询问的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赋予省人大代表询问权,“一府两院”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记者10月31日从我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从操作层面对专题询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规定。这也是全国首部规范专题询问的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作为我省地方立法的一项创新,《办法》不仅将省人大代表列入询问人范围,还规定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提出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办法》明确指出,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为防止专题询问出现“重形式、走过场”,《办法》强调“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对于专题询问结束后的工作,《办法》要求,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10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和整改。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将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以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在目前专题询问操作程序普遍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人大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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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专题询问是这一方式的拓展和延伸。自201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已围绕深化医改、食品安全、义务教育等议题,多次开展专题询问,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实效。 《办法》将近年来的探索实践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从议题来源、询问双方人员构成、询问流程、询问结果处理等方面对专题询问进行了规范。(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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