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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2013-08-18作者:

8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就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控制、检验治理等做出一系列规定。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执行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省政府可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严格的排放标准。市、县政府可采取经济补贴等方式,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

草案提出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定期开展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依规定核发相应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持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市、县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措施,并于实施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或持黄色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限制措施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市、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选择其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需要跨省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的,应当向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地检验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接受环保检验。

征求意见时间自8月16日至9月15日,公众可登录http://www.ahfzb.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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