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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商报》2013-03-10作者:

近日,省工商局、质监局和商务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电动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试行)的文件,文件明确规定,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接退货。

文件中规定,商家在向消费者交付电动车时,必须要当面为消费者检验、调试,介绍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另外,还要提供发票、合格证及三包凭证。

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者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家不得收取折旧费;电动车售出15日内,上述性能出现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

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车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然不能使用的,可要求商家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无同品牌同型号车辆,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车辆要求退货的,商家应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另外,试行规定还提到,在三包期内因电动车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3天的,商家应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乘坐公共交通费用补偿。在三包期间,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5个工作日内,商家必须作出答复;超过15日未答复,或者未按规定负责三包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丁祺、汤佳佳、陶伟、马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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