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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 2013-01-03作者: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自1月1日起,我省对全省房地产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

重点监测各市土地出让价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和进入房屋市场交易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其中,监测的新建商品房分住宅、非住宅两类,住宅类分经济适用房、一二三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和高档商品住宅5种类型重点监测。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报告周期为季报,房屋成交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为月报。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土地、房屋交易机构及房屋中介机构。即各市选择有代表性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产权登记职能的土地、房屋交易中心(市场)各1家为土地、新建商品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选取2家以上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房屋中介服务公司作为二手房、房屋租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王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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