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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9-25作者:

9月24日,记者从铜陵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该市日前出台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有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农村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铜陵市出台实施的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农房权属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该办法还规定,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

 

据悉,农村房屋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同时也是对房屋进行入股、出资、财产性投资的价值凭证。权利人可以依法对房屋予以赠与、继承、转移、抵押、租赁。当权利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时,也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一种凭证。(洪伟、林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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