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了解到,安徽省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从规范资金投向、核定债务规模、控制融资成本、规范举债审批程序、拓宽偿债资金来源等十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叫停地方政府“盲目借债”行为。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级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举债融资,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存在债务规模大、融资成本高、融资主体分散、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较低、债务管理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债务偿还压力较大,风险隐患较为突出。
《意见》明确,凡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统一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
针对一些地方“盲目借债”的行为,《意见》提出,要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清理整合政府资金、资产、资源,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为了确保风险可控,《意见》指出,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地方政府应立即责成停止举债、及时还债。同时,各级政府要根据未来10年分年度政府性债务应还本付息额、未来10年分年度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确定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稳妥测算未来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以往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建设不惜成本融资,此次《意见》也进行了明确约束。要求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同时应审慎选择融资方式,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社会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等,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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