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价局发出通知,重新明确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由所在辖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中央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控股的主业公司相关案件管辖也遵循这一原则。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谭培 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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