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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3-06-23作者:

省财政厅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均衡预算拨款,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资金需要。 此外,截至5月底,我省还累计下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4.4亿元,支持市县落实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开支,用于上述开支后仍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冯珉 叶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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