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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晚报》2013-06-06作者:

记者从省消防总队了解到,我省开始实施《安徽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试行)》。这意味着,今后消防安全的不良行为将再难遁形。

据介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和其他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上报、审核,省消防总队按照“认定一起,公示一起”原则,对各地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认定核实,并在互联网公布。

据了解,省消防总队还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互通互认工作机制。每季度将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抄送省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等部门,确保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银行贷款、保险开发等工作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倪梦然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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