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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2013-02-22作者:

省物价局日前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求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或者是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以及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此外,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风险代理收费除外)。(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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