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联合出台《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该办法十二条措施规定,今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自然人,可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考虑到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东的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因此,我省将境内自然人的资格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相关规定”作为兜底条款。而境内自然人投资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及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属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同时,境内居民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与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登记及项目核准,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据了解,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只允许国内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同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设立企业,没有赋予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主体的资格。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关于赋予境内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享有和其他投资主体同等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次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让公民直接作为股东设立外资企业,是我省为促进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发展推出的新举措,为境内民间资本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鲍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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