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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3-01-13作者:

记者1月11日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省司法厅率先在全国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明确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民间纠纷较多的地区应当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和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此次出台的工作规范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工作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对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工作保障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同时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多种渠道,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李晓群、彭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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