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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3-01-09作者:

中共安徽省委最近制定了《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皖发〔2012〕26号),这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党委在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平台。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党委、政府决策之前,应在政协进行协商;对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报告和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在提交人大表决通过之前,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进行沟通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切实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协商内容包括党委或党委、政府共同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党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制定及修订。党委委托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意见》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安排、协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协商成果的办理和反馈、协商成果的督办和考核等协商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形式,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并对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意见》强调加强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组织保障,进一步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聂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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