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买卖、租赁、居间、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准确界定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审查立案,强化执行措施,加快执行进度,做到依法快立、快执、快结,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
12月27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对该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并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日前下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
修订后的《意见》共有7个部分36条内容,从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观念;依法惩处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正、高效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民商事案件,维护平等、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外部环境的优化;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修订后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各类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情况的调研;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商会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此外,该《意见》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正确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及时妥善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李忠好、钱勇、高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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