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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2012-12-19作者:

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负责人得到现场进行应急管理,否则会面临处分了。《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前相比,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对相关负责人的要求。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没有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赶赴现场并协助处置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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