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流动人口界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条件,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待遇作出一系列规定。
草案提出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常住人口到本省居住,或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流动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提供服务,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草案提出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申领条件包括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固定住所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待遇。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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