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2013年将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到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届时,患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明年启动试点
凡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都可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基础上,参保人员看病住院费用,经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可以进行补偿。
大病保险将通过“先试点,再推开”的“两步走”计划来实现。2013年,先启动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据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5个市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省卫生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个县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县。试点地区医保、新农合基金应有适度规模的结余,且近三年未出现过收不抵支等现象,基金运行平稳,管理水平较高。此后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我省将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个人筹资不用多掏腰包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金额中统筹解决资金来源。”据介绍,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人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原则上为15元/人。今后,各地可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30%到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2万元,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40%到80%。
“通常,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到2014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50%。”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适度降低起付线,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高报销比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将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
大病保险将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来承担。我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疗风险管控,通过审核不合理费用、医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新农合大病保险“总合同”,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新农合大病保险“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患者可享受即时结算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以及医疗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实行自动化大病补偿结算。患者可自愿选择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大病保险结算。对于一些没有及时补偿但符合补偿条件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
患者单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以享受即时结算服务。省外住院的大病患者,医保报销后付费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可以回参保地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保险公司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报。省内多次住院患者办理报销,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之内全部补偿到位。(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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