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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9-24作者:

记者9月23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我省下个月起将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八类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

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个月出台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八类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信息当入“黑名单”,其中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

 值得一提的是,“黑名单”有进无出。 《规定》指出,政务网站专栏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一旦进入“黑名单”,信息一直保留,这将成为药品企业的警示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对纳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建立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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