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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9-18作者:

省物价局近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预案指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4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预案指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做好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王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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