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历经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日前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资格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未取得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并明码标价。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无故绕行或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表、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等情形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乘客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汪国梁、宣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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