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占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修订前的4%提高到7%,二类重点城市由3%提高到6%,三类重点城市由2%提高到5%。县(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相应比例在修订草案中也进一步明确,分别为4%和3%。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国家投资建设和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战时或应急状态下,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平时可有偿使用。人防工程管理者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安全使用责任,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汪国梁)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