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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8-19作者:

◎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防震等级提高

◎重视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异常现象及时报告

8月17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并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1995年出台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全国最早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且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两年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三次对《条例》做出修正。本次修订内容涉及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安置重建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修订后的《条例》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出新要求。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比普通住宅提高一档。未达到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条例》同时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问责的规定,明确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还拓宽了地震监测预报专网建设的内容,要求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针对我省处于郯庐断裂带的实际,《条例》明确提出,更要重视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建设规划。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地震带沿线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制定短期地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 《条例》还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在震后应急救援与减震防灾的监督方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当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款物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管,并要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募捐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开。此外,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高城、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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