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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8-15作者:

“原告是农民,你在庭审中的表述专业性太强。作为法官,应当区别不同群体使用不同的语言,这样便于沟通和交流。”“辩论阶段过于简单,可以针对双方的问题进一步引导,让双方都可以把话说清楚。 ”……8月7日上午,在芜湖市弋江区法院,一起行政案件公开审理结束以后,现场旁听的最高法院调研组与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围绕庭前准备、庭审思路、庭审程序和庭审礼仪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点评。

同日,记者在宣城市中级法院看到,工作人员正在对30件“签而未发”的各类案件裁判书进行严格的评审。“以往所评查的都是已结案生效的裁判文书,即使发现差错或瑕疵也无法挽回,现在通过评查关口前移,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中院领导向记者介绍,他们积极探索将裁判文书评查关口前移至送达宣判前,即“签而未发”时进行,按照“普查、抽查、评优”三个环节组织,由审判长初审、庭长复审,再由评查组逐份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给承办法官,并限时整改,从而确保有问题、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不会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在芜湖、宣城的所见所闻,是我省法院系统积极推进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的一个缩影。据省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两大“看家本领”。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的重要平台,严肃、规范的庭审行为可以增强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而裁判文书则是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一面镜子,是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折射出的是法官素质和法院的形象。

据了解,我省各级法院紧贴审判实践,注重实际效果,今年以来将“两评查”活动作为全员岗位大培训的重要内容,在确保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活动载体,取得良好成效,全省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指标运行态势不断优化,法官的庭审能力、司法调研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显著增强,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聂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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