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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6-29作者:

日前,省财政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两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据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规定,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市县级(含派出机构)1辆/5人、省级1辆/6人的配备标准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则统筹考虑执法执勤任务特殊需要及交通、地理、气候、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定编制。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所核定的编制不得突破现有执法执勤用车总数。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执法执勤车辆,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公车私用等行为均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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