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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6-17作者:

记者近日获悉,《安徽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日前修订完成。修订后的预案进一步明确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指挥体系及成员单位职责,并对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作出部分调整。

修订后的预案明确,省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省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省的减灾救灾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直工委、省政府应急办等30余个部门,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修订后的预案适用自然灾害范围,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预案还提高了灾害应急响应的部分启动条件。Ⅰ级响应启动条件中,“因灾饮水困难人口20万人以上”一项,修改为“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万人以上”;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中相应条款修改为“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Ⅲ级与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则分别为“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及“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方面将按相应要求采取查核灾情、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应急救助措施。(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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