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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6-12作者: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调整后的新标准,全省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33760元,与过去相比提高12.57%。

通知指出,凡在今年5月15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市、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桂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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