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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2012-05-09作者:

安徽省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天都安排1名调解员在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大厅值班,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时为当事人解答疑问。 李友龙摄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以及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频发的交通事故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如何快速、公平化解大量的赔偿纠纷,既减轻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降低群众的纠纷解决成本?近年来,安徽省探索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老戴的新工作

从马鞍山金家庄区法院退休没两年,66岁的戴广水很快走上了新岗位。老戴的新办公室在马鞍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厅的右边,一进门便能看到一个显眼的牌子:马鞍山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老戴的正式职务是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5月3日早上8点,一个小女孩在母亲的陪同下来找老戴,一起来的还有一位私家车主。车主撞伤了小女孩,致使其嘴唇受伤,女孩母亲当时要求赔偿1万元,否则绝不善罢甘休。事故认定后,双方拉拉扯扯找到老戴,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老戴分别同双方做工作,讲法、讲理、讲情,经过数次协商,最终车主同意赔偿2600元。在老戴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当场结清款项。

“婆婆嘴、婆婆事,这就是我的工作。”老戴指着桌子上的“人民调解”和“法律咨询”两个牌子笑言。2009年11月30日,作为安徽省首个试点城市,马鞍山成立了市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工作组,制定调解工作计划、组织调解业务培训、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一个月后,又正式挂牌成立了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建立到如今,虽然调委会只有3位同志,但是调解量却是直线上升:2009年只有5起案件,2010年上升到960起,2011年又涨到1200起,截至今年4月底,已经调解案件620余起,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自从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老百姓都是主动咨询、主动申请调解,而且满意度较高,在交警行政调解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新的途径。”老戴说。

从2010年开始,安徽省参照马鞍山等试点城市的经验,在全省普及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并制定下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指导性文件,先后会同省公安厅、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安徽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文件,对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做出明确要求。

截至2011年底,安徽全省各地已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145个,安徽全省有从事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830名。一大批像老戴一样,具备一定法律基础、有热情有责任心的人,成为了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专职“和事老”的调解经

56岁的王亚胜,是阜阳市“平安调解室”一名专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

4月27日一大早,王亚胜刚刚上班,一群人便相互推搡着拥了进来,情绪非常激动。争执的原因缘于4月12日,出租车司机周少松撞到了骑电动车的刘亚芬,致使对方住院。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但在赔偿方面始终达不成协议。这不,刘亚芬的几位亲戚与前来接受调解的周少松父子又发生了争执。

“要么赔车、赔钱,要么让你也住院。”

“保险公司都帮我赔了,我没钱你能怎么着?”

“剑拔弩张”的气氛下,王亚胜却不慌不忙,“打架别在这里打,这里是说事、解决问题的地方。你们谁先说说情况?”

“在这种气氛下,必须首先降低一方的期望值。”王亚胜拿定主意,先让肇事车主出去等待,然后与受伤者家属交流,“你们希望对方的赔偿金额不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受伤者的受伤程度还达不到这个数。另外,你们要求人家赔一辆新车,我退伍后就是卖摩托车的,你们知道一辆新车的价格吗?我坦白讲,这不太可能。”

在平息了受伤者家属的怒气后,王亚胜又叫来肇事车主:“你希望一分钱都不赔,那不符合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便保险公司给你全保,你也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一点都不赔,那以后上路还不都横冲直撞?虽然你不是故意要撞人,但是将心比心,谁愿意为了那点钱,被车给撞住院呢?”

“讲法、再讲理,最后还得讲情。”王亚胜坦言:“诚恳交流,才能获得双方的理解。”事后,王亚胜多次给双方打电话、约谈,经过至少6次的反复沟通,5月3日,受伤者与肇事者在王亚胜面前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5300元。在赔偿结清的一刹那,王亚胜有种说不出的轻松。

“感谢您的调解,我们都很满意。”双方的一句感谢让王亚胜心里宽慰许多。类似这样的案件,阜阳“平安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们几乎每天都要经历。调解室的7位工作人员,年纪最大的63岁,最小的40多岁,“一天最少也要办7起案件,法律咨询更是不计其数。”

从2010年9月30日成立至今,一年半的时间里,阜阳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将近3000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金额近4000万元,全部履行到位,群众满意率达100%。

目前,安徽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精神,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形成了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协调案件移交;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衔接,指导各财险公司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同时,安徽省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组建职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安庆市为在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中队设立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了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由3名调解员组成,2人原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人从社会上聘任,均为专职调解员;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基层村居调解人员中选配了18名专兼职调解员……2011年,安徽全省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5469件,今年1至3月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458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以来,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减轻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压力,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安徽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胡旺德介绍。

规范+保障=可持续

尝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甜头”,安徽在全省各市县大力推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过,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虽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经过了3年的发展,但是在软硬件方面,仍然亟待提升。

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王友明已经63岁,是名拥有几十年工作经验的老公诉人,但是还每天抓紧时间研读有关道路交通法规、保险法方面的书籍,“不学不行啊,自己不懂,怎么可能说服别人?”

在王友明的电脑里,储存了数十小时的调解视频资料,“上次电视台过来录制节目,认真地看完了这些资料,拉着我们的手说,你们真的了不起。”在这了不起的背后,有着不少的辛酸:办公室直到去年才装了一台空调,早先更是连电脑都没有。夏天为了签协议,不得不在胳膊上缠上毛巾,防止汗水打湿协议书,冬天则是冷得写不成字。

这种情况在马鞍山等经济相对发达城市也同样存在。“目前我们的工资只有1100元,老同志还无所谓,但是要留住年轻人,靠这样的硬件和工资水平,怎么可能?”戴广水无奈地说。

更让调解人员难受的,是调解对象的不理解。记者采访的调解人员几乎都挨过骂、受过气,“希望社会能够理解人民调解员的辛苦和付出,也希望媒体能够多给予宣传。”王友明说。

提升调解组织的水平,调解人是关键。在目前的人民调解组织里,退休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很多,这些人素质高、责任心强,但也让调解组织的平均年龄老化明显。“人民调解组织的发展还需要吸收优秀人才,并加强专业调解人员的法律基础、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王友明说。

胡旺德介绍:“作为新生事物,人民调解规范发展和保障都需要进一步摸索,我们下一步准备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建立工作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标准,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加强表彰奖励力度,指导其规范发展,同时,各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保障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 链接

浙江宁波:

每个交警中队都设有调解室

2006年8月,全国首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交警大队诞生。目前,宁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个交警中队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们,被当地百姓亲切称为“老娘舅”。据了解,人民调解员们大都有大专以上文凭,经过面试、笔试和资格审查合格后,再由司法机关组织上岗培训,然后才能获得人民调解员证书和上岗许可证。

以人民调解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有严格的工作流程:先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填写调解申请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然后由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成功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司法行政部门还和交警部门设计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申请书、调解案件程序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一系列标准化法律文书,不但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利于保存完整的事故基础档案,一旦发生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提起诉讼的情况,法院也可根据这些完整的材料尽快对纠纷作出裁决。

广西柳州:

交通事故调解“一站式”

4月23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成立。该中心汇聚了交警、物价、保险、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可以一站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加省时省力。

调处中心设有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室、交通事故巡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行政监察工作站、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与物价定损“五位一体”工作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从调解到理赔“一条龙”服务。

公安交警部门在各区县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室,各区县司法局相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的人民调解工作。这样一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即可“三调联动”。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不服而引发一系列纠纷要奔走于交警、保险、物价、法院等部门时,在调处中心就可找到这些部门进行处理。(王可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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