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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商报》2012-05-03作者:

商品房销售今后或需要向购买者明示节能措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草案)》即日起公开征求民意,民用建筑今后若节能不过关,将不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我省也将鼓励使用节能措施。

越来越多的居民今后有望住进“绿色建筑”,正在征集民意的该立法拟规定,建设单位今后在施工中必须要严格按节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建筑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此外,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定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黄显鸿、陈酿)

【征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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