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草案)》日前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供水单位不仅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还需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证供水安全。遇到施工、维修等特殊情况而必须停水的,须提前1天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须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当水质发生污染,须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应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止从事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王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