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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1-12-28作者:
12月27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针对交警在处罚违法驾驶人过程中收取现金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全国交警系统率先作出硬性规定:交警在处罚违法驾驶人过程中不得收取现金;凡收取现金的,一律视为收取“黑钱”。
针对交警队伍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期在全省交警系统开展了执法教育整顿活动,强化执法理念,用铁的纪律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行为。同时,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密切协作,建设了连接代收银行、非税征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全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异地罚缴系统,于10月12日全面启动应用,从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上保障了“罚缴分离”,最大限度地控制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经手现金,有效压缩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空间,为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罚款提供更加方便的途径。(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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