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修订后的《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若因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但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根据《条例》,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的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
针对住宅改成门面房等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若违反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了在新农村建设推进过程中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条例》对农村建设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实行统一规划,采取集体集中建房与村民个人自建住房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集体集中建房;在村民个人自建住房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集中建房的,不得申请单独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单独建房。(高城、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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