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停车收费仍是一个难题。(资料图)
去年8月1日,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提出了物业“一费制”概念,即把小区公用电梯、照明等公摊费纳入物业费中一并收取。不过,截至目前,“一费制”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犹如煮了一锅“夹生饭”。合肥市物价局昨日透露,下半年将重点整治物业乱收费行为,到今年底全市符合条件的小区物业收费须全部实施“一费制”。
四类小区须实施
合肥市物价局明确表示,对尚不符合实施《办法》的住宅小区,明确具体实施期限,进行跟踪落实。到2012年年底,使全市符合实施《办法》的小区按《办法》实施收费管理。
那么,哪些小区必须在年底前实施“一费制”呢?合肥市物价局介绍说,这些小区主要有四类:
2011年8月1日《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实行一费制。
2011年8月1日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合同到期后须执行“一费制”。
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一费制”。
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已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一费制”。
不允许借机涨价
“我们小区说是实行‘一费制’,物业费要从1.12元/平方米提到1.44元/平方米,这合理吗?”合肥一位业主张先生问。记者了解到,“一费制”在推进过程中,有些物业公司存在趁机乱涨价的现象。
合肥市物价局人士介绍,据前期对住宅小区物业成本测算,合肥市多层、高层住宅公共能耗费用分别约在0.1元、0.2元以内。此次向“一费制”过渡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借机提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原则上多层、高层分别控制在原标准上浮0.1元、0.2元以内,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合肥市物价局就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再度重申,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停车位,应当执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室内车库(地下、地上)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180元/月·辆,其中含50元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机械车位220元/月·辆,含70元物业综合服务费。此外,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达到75%以上,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为160元/月·辆,中型车180元/月·辆。物业公司不可以收取来访及送货车辆的临时停车费。
收费要明明白白
合肥物业收费专项整治将于7月中旬展开,7月中旬至8月底是全面自查阶段,物价部门组成七个工作小组对合肥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逐一排查,摸清物业服务小区收费管理现状。
合肥市物价局还将督促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台账,真实反映物业服务收费情况,以此化解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同时将重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合肥市物价局将统一设计明码标价格式,督促各物业公司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透明。
物业公司应把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向广大业主公示。据了解,合肥市目前实行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挂钩的方法,具体为:住宅是无电梯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分别是0.7、0.6、0.5、0.4元/月·平方米;有电梯的住宅对应收费标准是1.2、1.1、1.0、0.9元/月·平方米,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四问物业收费
老旧小区
问: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单位自管小区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否执行《办法》和《补充通知》?
答: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物业管理的,可参照《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门禁卡费
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
答:原则上不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物业服务成本中应包括共用部位维护维修费用;但若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
跃层阁楼
问:住宅跃层或阁楼要不要缴纳物业服务费?
答:小区住宅跃层或阁楼可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公寓房
问:公寓房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
答:公寓房物业服务收费以住房登记的性质或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办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来界定实施何种收费方式,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张明、文桃圆、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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