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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日报》2012-03-18作者:

核心提示

日前,市房产局联合市城乡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物上设置永久性铭牌,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根据新规,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新规要求保障房建设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审批,严格施工图审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严格竣工验收;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预控;监理单位要配备数量足够、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及设备;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房产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新规还鼓励保障房建设积极创新建设管理理念,推进保障性住房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工程争创“黄山杯”、“琥珀杯”。 (黄伟东、赵登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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