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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出台房产新政进一步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2012-02-12作者:

芜湖市政府10日上午在合肥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了芜湖市出台房产新政有关情况。芜湖市政府负责人介绍说,为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完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持芜湖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芜湖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精神,日前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主要由“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市场调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强化服务管理、政策执行期限”六个方面组成。本次出台政策的目的是:一是严格控制房价,保证市场有效供给; 二是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三是倡导生态环保,鼓励省地节能环保住宅建设;四是满足合理住房需求,鼓励各类人才在芜就业创业;五是强化服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据介绍,近年来,芜湖市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2011年,全市在第一季度即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并采取了严格的商品住房价格审核备案制,2011年,全市住宅均价5766元/平方米,同比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5.4个百分点,达到了调控预期效果。

严格控制房价,保证市场有效供给。《意见》中确定,2012年,全市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并且继续实行严格的商品住房价格审核备案制度,严控房价涨幅,对涨幅波动的项目进行跟踪,对涨幅过大的项目实行约谈,直至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全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稳定房价工作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

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2012年,全市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04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占全省目标任务的23.95%,廉租住房0.91万套,占全省目标任务的27.8%,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作为全省唯一的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芜湖市为适应城市组团式发展要求,提出“产业新城”规划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完成1000万平方米建设任务,凸显“产城融合”理念。全市规划选址12大产业新城,在每个产业新城内规划选址一处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公租房为主。

为强化保障措施,《意见》明确指出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意见》要求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意见》中提出覆盖范围要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倡导生态环保,鼓励省地节能环保住宅建设。《意见》规定凡是满足“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50%及以上”这四个条件之一,且能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该开发项目的建设行政规费可推迟到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满足合理住房需求,鼓励各类人才在芜就业创业。为了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满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购房给予补助、补贴政策。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的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含二手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再给予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再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据统计,目前芜湖每年新增就业人员达9万多人,实际需求11万人,还缺口2万人,其中80%为实用和专业人才。为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安居乐业,《意见》提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享受契税100%补助的同时,下列人员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还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意见》规定已享受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实际从购房之日起须5年方能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强化服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完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价清”及备案制度。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意见》明确了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并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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