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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及其当代价值
2026年08月31日

周晓光 晔/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它为研究地域性传统法律文化提出了鲜明的时代课题。徽州是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极具典型意义的地域样本。现存徽州文书逾百万件(册),纵贯宋元至民国,是研究中国传统基层法律实践不可多得的原始档案库;素有“健讼”之名的徽州,又是观察传统中国诉讼生态的绝佳标本。梳理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生成根基、主要特质、历史局限及当代价值,既可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地域研究,也能为安徽法治强省建设提供本土历史智慧。

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生成根基

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生成并非偶然,而是地理环境、思想传统与制度结构长期交互作用的结果。

从地理环境看,徽州素有“八分半山一分水,半分农田和庄园”之称,有限的耕地与稠密的聚居人口,使土地、山场财产关系异常复杂,田皮田骨分离、山场共有等特殊产权形态大量存在,客观上要求以明确的规则加以厘定。徽州人“以贾代耕”,徽商长期从事跨地域大宗贸易,交易对象素不相识,单凭血缘与熟人信任已不足以保障交易安全,亟须借助契约、账簿确立信用与责任边界,由此催生了徽州社会对规则、凭证与秩序的强烈需求。

从思想根基看,徽州是程朱理学的桑梓之地,素有“东南邹鲁”“程朱阙里”之称,并形成新安理学这一地域流派。书院、族学长期传播朱子之学,使孝悌、睦邻、诚信等伦理要求深入士绅、商贾和普通民众的生活。理学为族规、乡约及行规提供了价值依据,而祠堂讲规、族学教化等机制又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具体行为准则。由此,道德教化与规则约束相互嵌合,奠定了徽州传统法律文化以礼为本、礼法相济的价值底色。

从社会基石看,中原人口多次南迁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徽州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众多宗族累世聚居,建祠、修谱、立规,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财产和身份关系。宗族既是生产生活共同体,也承担赡济族人、教育子弟、调处纠纷和执行规约等职能,为家法族规的传承和实施提供了组织依托。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改歙州为徽州后,一府六县格局稳定延续近八百年,又为宗族组织和地域文化的持续发育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空间。

从制度基础看,徽州基层秩序依靠国家法律、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和行业规约等多层次规范共同维系。国家法律划定财产、婚姻、刑罚等基本边界;家法族规在国法范围内细化祭祀、财产分配、婚姻和教育等宗族事务;村规乡约规范治安联防、公共设施与风俗教化;行业规约调整交易惯例和内部秩序。四重规范彼此衔接,相互补充。国家以地方组织降低治理成本,地方则在国法框架内处理基层细务,形成具有弹性的复合规范结构。

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质

徽州地处万山之中,宗族聚居,商业发达,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融契约理性、多元解纷、自治规范、德法互补于一体的独特法律文化形态。

重契守信,契约精神深厚。徽州文书档案涵盖土地买卖、山林典当、房产租赁、钱谷借贷、合伙经营等各方面,徽州人日常交易几乎无事不契、无契不立。田地买卖须立“红契”或“白契”,佃种山场订“批契”,借贷写“借约”,合伙签“合同”,凡财产权益转移皆立据画押,所谓“官凭印信,私凭文约”,契约在乡土社会具有近乎法律的效力。徽州契约形式规范、要件齐备,买卖双方、中人、代笔人一一具名画押,载明标的物、价款、权利保证乃至违约责任,体现出成熟的契约意识与立约技术,折射出徽州社会对信用与规则的高度尊重。

崇和善调,解纷机制多元。徽州人多田少,土地、山林、水利、坟茔纠纷频发,由此形成层次分明的解纷机制:先由族长、房长依家法族规在宗族内部调解,力求家丑不外扬;调解未果,则请乡邻中素孚众望的绅耆调处;仍难平息,才诉诸官府。值得关注的是,徽州并非一味崇尚“息讼”,反而素有“健讼”之名,二者并存恰恰说明徽州并不排斥官方司法,而是形成了成本递增、逐层过滤的解纷路径:宗族调解成本最低,官府诉讼程序最繁,乡绅调处居中承上启下。这一体系既减轻了官府司法负担,也为基层提供了多样的救济渠道,体现出“官民共治”的治理智慧。

家国同构,规范体系自洽。以《茗洲吴氏家典》为代表的徽州家法族规,系统规定了宗族祭祀、婚丧礼仪、财产分配、子弟教育、行为规范乃至奖惩条例,实际承担了族内“立法”与“司法”的双重功能。各村落又普遍订立村规民约,就山林保护、水利分配、治安联防等作出约定并辅以罚则。族规村约不得违背国法纲纪,国法未及细密之处则由其补充;官府处理民间细故亦往往参酌族规村约,借自治力量降低治理成本。这种“国法为纲、族规为目”的格局,使基层社会在自治的同时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统一。

礼法相济,提倡德法共治。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特色在于道德教化与规则约束相辅相成。在宗族内部,书院、族学以朱子之学化民成俗,祠堂在祭祀、集会之际宣讲家规祖训;家法族规则将孝悌、睦邻、诚信等落实为可执行的奖惩条款,善者登簿旌扬,违者训诫责罚,使伦理要求获得刚性约束。在乡村社会中,乡约定期宣讲教化,各类禁碑劝谕与罚则并载,宽严相济。在商业领域,徽商素有“贾而好儒”之誉,讲求以诚待人、以信接物,并借行规会约与宗族惩戒使之落实,对败坏商誉者施以行内制裁乃至逐出宗族。由此形成“以德率法、以法固德”的良性互动,为徽州长期的秩序稳定与商业繁荣提供了伦理支撑。

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局限

对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考察不能止于简单礼赞,须秉持唯物史观辨析其时代局限,方能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扎实的历史前提。

首先,家法族规脱胎于宗法等级社会,天然打上尊卑长幼、男尊女卑的烙印。族长、房长依血缘辈分掌握族内各项大权,财产分配、婚姻缔结等皆须服从家族整体利益与尊长意志,个体的独立人格与平等权利缺乏制度性保障。

其次,族权对个体权利的压抑时有过度之弊。家法族规的惩处轻则训诫罚跪,重则笞杖、逐出宗族,程序上多由族长径直裁断,缺乏申辩、复核等程序保障;妇女、卑幼、旁支在族内纠纷中处于结构性弱势,其财产权、婚姻自主权乃至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不当侵蚀。

最后,“厌讼”“息讼”观念具有两面性。它固然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维系了乡土和谐,但过度强调和为贵、忍为上,也可能演变为对强势一方的纵容与对弱势一方的变相压制,使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在道德压力下被迫让渡。

因此,对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转化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既充分肯定重信守约、多元解纷、德法共治中的合理内核,也应清醒剥离宗法等级、性别不平等、族权专断等与现代法治相悖的糟粕成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而非不加辨别地全盘继承。

徽州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徽州传统法律文化并非尘封的历史遗产,而是可激活、可转化的当代治理资源,其价值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涵养全社会契约精神与诚信意识。徽州契约“立字为据、明晰权责、要件齐备”的经验,与当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天然契合,可为完善合同履约监督、信息披露、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提供本土文化资源,使信用体系建设扎根本土诚信传统、增强文化认同。徽商“以诚待人、以信接物”的商业伦理,亦可成为当代商人的精神资源。引导市场主体以诚信立身、以规则经营,推动商会、行业协会将诚信自律条款纳入行规会约,降低交易成本与违约风险,助力安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徽州“宗族调解—乡绅调处—官府诉讼”分层解纷的传统智慧,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不上交的理念高度契合。黄山市近年来立足徽州“谦让和合”的文化基因,将黟县西递“作退一步想”典故活化为基层调解工作法,全市建成千余个调解工作室,每年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逾万件,并于2023年入选“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优秀创新经验”。这表明徽州解纷智慧经创造性转化,可高质高效融入现代多元解纷体系,推动纠纷解决从事后裁判向源头预防延伸,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的样本。

推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徽州家法族规、村规民约所承载的家风家训资源,是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可资借鉴的文化富矿。将其中睦邻友善、勤俭持家、诚信为本、耕读传家等理念,提炼转化为当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要素,有助于实现柔性教化与刚性约束的有机结合。可通过设立家训馆、开展“晒家训”“评家风”等活动引导乡风评议与移风易俗,推动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的治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亦可吸纳传统族规中协商共治、公议裁决的经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格局。

赋能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徽州文书、古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厚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宣传教育不可多得的本土资源。大量司法文书可经系统整理与数字化呈现,转化为普法教育的鲜活案例,让抽象法条可感可知;家谱、碑刻等昭示的礼法精神,亦可结合现场教学、实景展陈、研学旅游,增强宣传的历史厚度与地域感染力。依托徽州文书数据库、古村落法治文化长廊、家风家训馆等阵地,辅以短视频、文创产品、沉浸式展演等载体,可将其转化为可看、可听、可体验的普法媒介,打造具有鲜明地域辨识度的安徽法治文化品牌。

徽州法律文化不是尘封于故纸堆中的历史陈迹,而是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中的鲜活传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两个结合”,善于从徽州文书的字里行间、从族规乡约的治理实践中汲取先人的法律智慧,在守正创新中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徽州出发,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方山水的治理智慧,更是中华法系生生不息、历久弥新的精神密码,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徽州法律文化,必将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征程中绽放新的时代光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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